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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2-06-24  关注量:614  喜欢(280)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各市、县财政局:

  因我省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发展战略需要,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下称省电力公司)自5月1日起,将其下属的陵水、定安、屯昌、琼中、保亭、澄迈、临高、白沙、昌江、东方、乐东11个供电子公司改为所属分公司。改制后,省电力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由原来的8个增加至19个,均由省电力公司授权经营管理,不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适应我省电力体制改革,经研究,现将改制后的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增值税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电力公司改制后的19个分公司,每月依电力销售收入按5%的征收率预征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省电力公司每月未依照本公司汇总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分公司当月应(实际)预征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销项税额-当月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当月全部电量-当月自产电量)/当月全部电量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分公司应(实际)预征税额

  三、省电力公司所属分公司随电价征收的各项专项基金收入应按收取总额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依17%税率计征增值税,不适用上述按5%征收率预征增值税的办法。

  各分公司应将基金收入与电力销售收入分开核算、申报。分公司已缴增值税的基金收入在省电力公司申报时不再重复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海口局要按季度对省电力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的电力销售和基金等收入征收增值税情况进行清算,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五、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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