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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关于我行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请示》称:由于交通银行规定辖属二级以下的成员企业财务核算发生变化,分行辖属的海甸、大同、琼山、三亚等四个支行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其账面损益未能全面、准确反映其经营成果,要求对辖属的四个支行的企业所得税由海南分行实行统一计算,在海口市集中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同意交通银行海南分行辖属的四个支行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起由海南分行实行统一计算,集中在海口市申报预交企业所得税。并就有关征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的成员企业(海甸、大同、琼山、三亚支行)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二、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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