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请示》(豫劳裁[1995]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在法定时效内起诉到法院后,又以原事实和理由对职工再次处理,如果职工对企业的再次处理不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相关阅读:
1、西安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行处理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