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一、国税发[2002]123号文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1]336号)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
二、对确定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以实行核定征税。实行核定征税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为:由纳税人申请,并填写《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式附后)一式四份送主管税务机关作审核意见,报直属地方税务局批准。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应在批准后10天内将这部分中介机构名单及《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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