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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转来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预提所得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第十三条“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的规定,对海南优美内衣有限公司2002年6月4日以前对外签订合同,并于2002年6月4日以后支付的款项,是否免征预提所得税,请省政府予以考虑,我局将按照省政府的决定执行。
此复
二○○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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