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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并领会掌握好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及其有关的指标口径,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的报送期限为考核属期终了后的15日内,即上半年于7月15日前,下半年于1月15日前,其中下半年上报的数据应为全年数据。
三、在进行数据统计时,要注意数据的逻辑合理性,数据来源要真实、准确、有效,不得虚假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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