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4-03-10  关注量:211  喜欢(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国家技术监督局:

  关于申领代码证书及证书副本收费标准问题,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先后下发过《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两个文件在执行中出现一些混淆。根据各地的要求,现将代码证书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代码证书正本50元,副本30元。正、副本收费标准中均包括证书、表格、防伪标志制作工本费和条形码标签制作、代码数据查询、代码计算生成等技术服务费。

  申领代码证书副本,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

  二、对因机构变更换领新证的,按首次发证时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执行,由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统一代码标识证书收费问题的通知》(〔1992〕价费字447号)和《关于代码证书副本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费字24号,司发文)即行废止。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天津滨海分公司的批复

2、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六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3、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过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部属期刊指导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代码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