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相关阅读:
2、审理期货信用证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墨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5、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