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2-02  关注量:402  喜欢(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法规部分内容失效。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游侠财税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18号文件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部分失效。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l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石脑油消费税的具体征、免税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条失效。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石脑油应缴未缴的消费税,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抓紧进行清缴。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5、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