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8-01  关注量:854  喜欢(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减排,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专用)的,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按原税率退税。

  附件: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八月一日

  附件:

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3、关于青海玉树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5、建筑法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