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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8-21  关注量:987  喜欢(3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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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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