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4财综字第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复函规定的范围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好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收取标准,做好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工作。核定后的收费标准请及时报公安部备案。
1994年6月21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对《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的复函[94]财综字第80号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
你厅局(1994)冀财综字第20号《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公安部门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际情况,为满足群众急需,有利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对加快制作的居民身份证可收取工本费,但不得另外收取加急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二、要严格控制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范围,应本着群众自愿的原则,一般仅限于办理公证、升字、就业、外出等权益事务,在法定的申领时间内不能领到证件而确实急需证件的。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的期限应严格限定在7天以内,超过期限的不能按加快证件收取费用。
三、加快制作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的开支范围及管理办法,按现行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阅读:
1、2010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公告2011年第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公安部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办理居民身份证加急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