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9-19  关注量:1092  喜欢(85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加强对音像出版、复制工作的规范化管理,1995年8月我署下发了《关于使用统一<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的通知》(新出音〔1995〕1004 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施行后,各音像管理部门和绝大多数音像出版、复制单位都能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使音像复制委托初步做到了规范有序,有效地遏制了违规复制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使用的管理,同时解决光盘母版刻录尚无统一的复制委托书的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出版、复制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音像出版单位要规范使用《委托书》,主要要求有:

  (一)《委托书》中的项目须逐项如实填写,其中复制数量应按每次实际数量填写,不得漏填、误填。

  (二)音像出版单位必须直接委托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不得通过音像制作、发行单位及个人辗转委托复制。凡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委托书》的,按“买卖版号”处理。

  (三)《委托书》必须由音像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指定的负责人签字。

  (四)《委托书》必须加盖音像出版单位公章,不得用音像出版单位下设部门章代替。

  (五)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委托书》第二联及复印件交回发放机关。

  (六)凡是不按规定使用《委托书》的,按《通知》规定查处。

  二、光盘母版刻录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出具的《委托书》,承接母版刻录业务。

  请将通知转发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认真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

2、教育部关于公布首批“精品视频公开课”名单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版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4、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审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5、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和清缴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委托书》管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广播影视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广播影视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