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湖北省地矿局:
你省鄂地〔1994〕229号文《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共、伴生矿产综合开采利用是法律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一旦形成销售收入,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共、伴生矿产的特殊性,在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按以下原则处理:即在销售收入中,可以区分出主矿种与共、伴生矿产品的销售收入的,按《规定》所列费率分别计征;在销售收入中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以其矿产品的销售收入和主矿种的费率计征补偿费。
减、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在具体执征中要严格执行。
相关阅读:
2、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
5、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四期)招投标操作指令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地质矿产部关于共、伴生矿产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