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现将这一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7月13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佳佳相关阅读:
1、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陕西汽车制造总厂等四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陕西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作好秋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紧急通知
3、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召开第三届全国民族医药工作会议的通知
5、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