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5-01-30  关注量:901  喜欢(78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和涂料(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税种登记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

二、纳税人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税款扣除凭证为《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纳税人应当将税款扣除凭证复印件按月装订备查。

三、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附件1),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四、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税消费品,应当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五、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含免税)应当按规定填报《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

2.电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游侠财税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号文件”规定,灰色部分的内容即附件2废止。)

3.涂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30日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预算的通知

2、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3、陕西省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5、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消费税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