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1996-12-30  关注量:823  喜欢(161)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社保〔1996〕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1996年2月13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第七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4、昆明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月份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