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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予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目前使用何种税务登记证件问题。与目前使用的税务登记种类相比,《办法》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证。鉴于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还未印发,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统一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之前,暂时使用目前的税务登记种类。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问题。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纳税人在提供证件和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的复印件,供税务机关作为户籍档案资料备查。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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