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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实施规则》第三条规定,海口、三亚、洋浦局管辖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由上述单位与企业谈签。其他市县局管辖企业的预约定价安排,由省局与企业谈签。具体实施由上述单位内设的国际税务管理机构负责,洋浦局由税政科负责。
二、企业关联交易跨市、县或跨省的,其预约定价安排由省局统一协调办理。
三、预约定价安排必须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市、县局在实施预约定价前,要认真学习《实施规则》有关内容,依程序办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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