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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乡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基层党群、干群关系,全面推进乡镇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东方,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明确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市委《关于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落实;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乡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乡镇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基层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及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对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乡镇党政“一把手”对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班子集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廉政勤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乡镇纪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乡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与所属部门、单位和村(居)党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的党风廉政法律法规,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
(三)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以制度来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同时,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所属部门、单位和村(居)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落实。
(五)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组织对所属部门、单位和村(居)党组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落实奖惩措施。
(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 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对所属部门、单位和村(居)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中存在的党风不正、为政不廉问题。
(四)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发展农村民主政治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民主决策机制。
(五)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六)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勇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八条 乡镇党委、政府的其他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认真督促、指导分管单位、部门和驻点村(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驻点村(居)和分管工作领域出现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协调解决分管工作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各项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勇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乡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对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乡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对所属部门、单位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三级联创”考核评比等相结合,也可以进行专门考核。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先进、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比“五好乡镇党委”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乡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乡镇党委每年要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乡镇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乡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结合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当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取消评选先进资格:问题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工作部署,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重大案(事)件,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二)不按照以制度制权、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民主决策、财务管理、工程招投标和干部管理等规章制度的。
(三)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所属部门、单位、村(社区)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的。
(四)漠视或者损害农村人民群众利益,与民争利,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处理好农村群众来信来访、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工作的。
(五)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开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所分管的部门、单位多次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力,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或者不认真执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免职、责令辞职和组织处理,或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分管部门或驻点村不按照规定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对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物资采购、扶贫救济、物资发放、土地发包、征地补偿款分配、计划生育指标等直接涉及干部职工和群众利益的事项,不公开或者不及时、不如实公开,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顾本地方的财力和经济发展状况,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花过头钱,贷款或垫资搞工程建设,拖欠工程款项或农民工工资,影响乡镇机关正常财务支出的。
(三)本人或分管部门、驻村的干部违反乡镇、村(居)财务收支管理规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坐支、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或者扶贫、救济、退耕还林、征地补偿款,水利建设、公路建设、文明生态村建设、计划生育等专项资金,或者乱开支、不记账,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公款私借的。
(四)其驻点村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发包农村土地,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承包经营自主权,损害农村人民群众集体利益,造成群众集体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
(五)本人或分管部门、驻村的干部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和有关议事规则,个人擅自决定大宗工程建设项目(8万元以上)规划和施工,或者个人擅自决定购买和处置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的集体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实行招投标,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乡镇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超编配备干部和聘用职工,或者乡镇领导干部个人擅自决定配备干部和聘用职工的。
(七)乡镇党委及有关负责人徇私舞弊或者严重失察,不按照规定程序发展党员,搞拉帮结派,或者发展“家族党”、“亲信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驻点村或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暴力抗法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者出现赌博、吸毒等严重不良现象,或者出现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案件的。
(九)对群众或投资客商的请求,不按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及时办理,或者故意刁难设阻,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的。
(十)不认真执行乡镇党政领导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上访和上级批转的信访问题,推诿拖拉、敷衍塞责、能解决而不解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影响较坏的。
(十一)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直系亲属和直接分管干部职工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或者袒护、纵容、包庇的。
(十二)干部职工不按照有关规定固守工作岗位,擅自脱岗、缺岗,或者“走读”现象严重,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乡镇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乡镇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东方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东方市委
200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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