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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3-06  关注量:1023  喜欢(558)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监管,严格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我行决定对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实行专收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资料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一)上报资料的范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应按规定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资料上报制度暂维持不变。

  (二)上报资料的内容

  1、业务状况报告书。内容包括,业务情况说明及有关附表。附表有:

  (1)会计月计表或业务状况表;

  (2)资产负债表;

  (3)损益表(年终附利润分配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以上各表的有关附表;

  (6)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报表。

  2、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内容包括:

  (1)信贷资产质量状况说明;

  (2)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分析表(见附表)。

  3、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内容包括:

  (1)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说明;

  (2)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

  有分支机构的行(社),以上资料必须是全辖汇总的,兼营本外币业务的行(社),应分别报送本币以及本外币合并表两种报表。

  (三)上报资料的时间

  业务状况报告书中除财务状况变动表按年上报外,其他均按月报,于月后10日内上报。信贷资产质量报告书、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均按季报,于季后20日内上报。以上三个报告还要分别按半年、年度汇总,写出半年小结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分别于报告期后30天内上报。

  为了保证监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比性,资料收集从1995年12月份开始,各行(社)应于本文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报以前应报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资料。

  (四)报送资料方式和送报部门

  各行(社)的报表资料原则上采取同级报送的方式。各银行总行的报表资料直接送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各银行分支行的报表资料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同级分支行的银行处或金管处(科);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城市信用合作社报表资料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银行处或金管处(科),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报表资料要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监管报表资料可以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也可以以磁盘形式上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向总行报送资料的时间和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在收到辖内分支行及各行(社)的监管报表资料后,要进行整理、汇总,并写出监管报告,分别于月后、季后、年后15天、25天、40天内报送总行。

  监管报告可以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上报,也可以以磁盘形式上报。

  三、几点说明和要求

  (一)银行业监管报表资料专收制度实施后,非现场稽核监督报表资料只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待全会计科目的统计上报制度实施之后,非现场稽核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报表数据上报将按新制度执行。

  (二)政策性银行不上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

  (三)各行(社)要建立专门处(科)室、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四)各行(社)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和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监管报表资料。

  (五)各行(社)报送的报表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完整。

  (六)对不按本文要求报送监管报表资料的行(社),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直至处罚。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对监管数据和资料要妥善保管和存档,不得泄密。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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