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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5-06-23  关注量:397  喜欢(27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的管理,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

  第三条 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在我省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在我省学校修满学制规定年限;(二)高中阶段在我省以外的学校借读的人员,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从报名截止之日往前推算),有固定住所,本人小学或者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同时参加了我省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取得高中阶段的学籍,并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借读确认手续;(三)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我省人事部门确认的引进优秀人才;(四)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属驻琼副军级以上部队确认的驻琼部队现役军人。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其第二款规定、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规定颁布之日前已在我省的人员,现已在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到2006年或者2007年高考报名时,已在我省高中阶段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可以在我省报考;未修满最后两个学年的或者未在我省学校就读的,可以在我省报考,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专科(高职)院校。

  第五条 人事部门、驻琼部队和各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材料负责,杜绝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户籍管理,打击买卖户籍的违法行为。对伪造或涂改户籍、学历、学籍档案和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学生应当取消报考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育、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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