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6-12-29  关注量:668  喜欢(3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详见附件1)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附件2管理规定的附1《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规定见附件2)。

  四、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

  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1.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

  2.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 享受特定地区政策的地域范围.pdf
  附件2 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管理规定.pdf
  附1 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pdf
  附2 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及其进口物资确认表.pdf
  附3 项目进口额申报表.pdf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海南生态省建设计划的通知

2、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3、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4、关于开展2017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进出口税收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进出口税收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