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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
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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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我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物资质量监管和口岸验放管理的通知
4、关于公布2015年7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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