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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免税烟草制品专卖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免税烟草制品专卖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免税烟草制品的专卖管理,促进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
一、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中国免税品总公司、深圳市免税品公司、珠海市免税品公司应依据《
二、领取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免税店,不得经营免税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超越经营范围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各外供免税店供给船方的烟草制品可适当放宽数量限制。
三、免税品公司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购进计划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并同时报送本年度的销售、库存报表;各免税店每月向所在地烟草专卖局报送销售、库存报表。
四、各免税店由免税品公司统一进货,不得擅自与外商和生产厂家订货。海关凭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年度购进计划分批核销进、出口的免税烟草制品数量。
五、凡免税品公司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必须在盒包、条包及箱包上加贴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专门标志(限免税店经营);各免税店经营的免税烟草制品如无此专门标志,按走私烟处理。
六、免税品公司经营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仓库内,由当地烟草专卖局和海关共同加锁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
七、各地免税店的监管仓库须报当地烟草专卖局备案,并作为审批发放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条件;不符合仓储条件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局备案的不予发证。
八、各级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的免税店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根据《
九、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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