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即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二、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3月18日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支付办法的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
5、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