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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顺利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规范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维护社会的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我市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2号)执行。
二、同时废止以下文件:
(一)《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海口纺织印染厂职工分流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1997]52号)
(二)《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我市国有粮食及商贸试点企业职工分流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海劳保字[1999]14号)
(三)《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属国有改制商贸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0]101号)
(四)《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商贸企业职工分流安置的补充意见》(海府办[2000]141号)
(五)《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业改制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1]211号)
(六)《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区与开发企业改革思想配套政策性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2]20号)中的《关于开发区与开发企业改革中职工分流安置的意见》
(七)《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农口企业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03]4号)
三、原已按上述废止的文件制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并正在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仍按原定方案对职工进行安置。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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