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04-26  关注量:632  喜欢(385)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以下称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消博会展期内销售的规定上限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销售上限按附件规定执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和汽车。

二、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三、参展企业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展品清单,由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或其指定单位向海口海关统一报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6日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公布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2、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实行进口用途认定申报审核办法的通知

3、商务部关于促进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5、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介质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进出口税收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进出口税收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