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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为确保铁路卫生罚款收入及时上缴财政,现就铁路卫生罚款管理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卫生罚款票据,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以铁路分局为单位,使用各铁路分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未设铁路分局的,以铁路局为单位,使用铁路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均不再使用由铁道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
二、铁路卫生罚款收入,仍按《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的规定,50%上缴中央财政,50%上缴地方财政。其中,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由各铁路分局财务部门集中,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上缴地方财政的部分,缴库办法由各铁路分局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三、列车开展卫生罚款管理所需费用,可按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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