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的《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竹
配置酒是在特写酒基中加入可食用的辅料(包括植物型与动物型)、食品添加剂等配制而成的一种酒。经了解,竹叶青酒主要是以汾酒为酒基配制而成,属于典型的配制酒。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5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以下简称《通知》),法规“对企业以折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材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材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为此,我们意见,为了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避免引起企业间的相互攀比,竹叶青酒应按照《通知》的法规,以其酒基所适用的税率缴纳消费税。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傅道鹏 68551636
相关阅读:
1、商务部 商业改革司关于报送2005年度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总结材料的函
3、关于下发2000年记帐式关于下发2000年记帐式(五期)国债招标规则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竹叶青酒适用消费税税率问题的意见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