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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协定税率表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4年4月25日
附件下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pdf
【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糖相关阅读:
1、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商务部 农业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39号公告(暂停禽流感省区禽类及其制品出口)
以上就是关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