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6-05-10  关注量:611  喜欢(296)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同步提高,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

  (一)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

  (二)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

  (三)残疾军人,包含伤残人民警察、革命伤残人员。

  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补助。

  第三条 优抚对象依下列标准享受抚恤和补助:

  (一)城镇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

  1、“三属”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60%计发;

  2、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按基数的50%计发;

  3、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农村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乡农民的人均收入为基数确定。

  1、“三属”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按基数的95%计发;

  2、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错杀人员、堡垒户按基数的90%计发;

  3、残疾军人抚恤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5]52号)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中含原各项补助。若调整后抚恤补助标准低于国家新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优抚对象除享受抚恤补助外,同时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

  第六条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增支的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民政局以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为基数,及时调整当年的抚恤补助标准,但城乡经济出现负增长时,所定标准不作调整。

  第八条 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补助标准,按类别高的一类执行。

  第九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通缉期间,停止发放抚恤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后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以及起重机械监督管理权限划分等问题的答复

3、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4、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三亚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地方其他经济法规 地方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