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8-10-26  关注量:1022  喜欢(796)

江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批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的请示》(赣财综字〔1997〕20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4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将防洪保安资金纳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同时请你省对《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和第(二)款“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二)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的规定修改为:“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三)相关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

  (四)具体征收减免办法由你省制定。

  二、你省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国发〔1997〕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各种水利建设方面的收费、基金,除经国家批准保留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应停止执行,并切实做好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政策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特此批复。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中央财政统借统还以色列政府贷款实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通知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体制的意见

3、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对手机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问题的复函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