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是指在1992年5年期实物国库券的背面机制加印“第二期”字样,变造为1992年3年期实物国库券。现就变造券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收缴的、各机构库存的和已误兑但未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按1992年5年期国库券的还本付息条件办理兑付,即每100元券面支付的本息合计为165.74元。变造券兑付额列入1998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
2.对误兑并已列入1995年中央财政兑付决算的变造券,仍按1995年兑付决算处理,不再调整。
请将上述规定传达到各有关国债经营和兑付机构。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苯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3、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92年国库券变造券处理意见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