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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呆坏账核销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11-10  关注量:740  喜欢(508)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上简称专员办)承担的审核审批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核销工作做必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995〕23号)规定:“对于按照规定应在呆账准备金中核销的贷款呆账损失,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同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经省级专员办事处审核后逐级汇总报总行批准核销。”考虑到专员办机构改革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该项工作调整如下:对当年发生的呆账损失,以贷款企业为单位(下同),每户不满100万元的,专员办不再事前审查,由地(市)分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现行规定办理,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登记备案,各专员办可根据自身力量,按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当年发生吊账损失每户在100万元以上的,仍按现行程序报专员办审查。

  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及有关行业因实施《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形成的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的审核,以及财政部财商字〔1998〕130号文件规定的银行坏账损失审批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专员办要切实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审核审批手续,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搞好服务。

  (一)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银行申报的贷款呆、坏账材料,对申报材料不齐,手续不齐的,不予受理;

  (二)把书面审核与实地抽查结合起来,选择部分企业核实有关原始资料的真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弄虚作假、违规申报等问题;

  (三)坚持总量控制原则,审核银行上报的核销金额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四)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坏账,要正式行文批复,不得以在企业申报材料上直接签批的方式代替行文批复;

  (五)建立“银行贷款呆、坏账审核工作台账”,逐笔登记已申报或已核销呆、坏账的企业名称和金额,防止企业重复申报并备查。

  四、专员办在审核银行贷款呆、坏账工作中要坚持贯彻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要求,依法行政、秉公办事,提高效能。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核销银行呆、坏账的,不仅要坚决剔除,而且要依法给予处罚并处时向部报告。

  五、要建立呆、坏账审核工作责任制,建立初审、复核及签批工作规范,并认真登记核销的每笔呆坏账的审批及签批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内部执法工作质量检查。我部也将对该项工作质量进行抽查,一经发现问题,将做出严肃处理。

  六、各专员办要注意及时总结和反映审核呆、坏账工作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审核方法,并及时报送信息。年度终了后30天内,各专员办要将该年度审核呆、坏账工作总结专题报部(财政监督司和国债金融司各一份)。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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