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2006.3.30)

更新时间:2000-05-10  关注量:1005  喜欢(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随着企业改组改制的发展,混合投资的企业迅速增加,很多地区反映现行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地税局征管范围和收入级次划分有些情况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中央股份应按照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参股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在与地方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计算确定。

  中央企事业单位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多层次再投资与地方企事业单位参股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中央股份比例依据上述规定办法计算确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在划分其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时,金融保险企业在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所占股份作为中央股份计算分享比例。

  三、在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投资的股份制企业再投资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个人(包括社会公众股、内部职工股等)投资部分,均不计入中央或地方分享税收的股份计算比例。

  四、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347号]、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字[1997]3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营企业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已入库税款,不予调库。

  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0年6月16日以云国税发[2000]138号原文转发)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理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监察举报工作办法》的通知

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种植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失效](2006.3.30)】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失效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失效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