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印制、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样式和标准印制,印制、发放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费用,列入“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1609款“劳动保障事业费”下的160902项“社会保险事业费”科目。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印制、发放工作,保证登记证质量,从严控制支出。
相关阅读:
1、水利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实施工作的通知
5、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