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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拟保留产权登记费和年度检验费的函(黔府函[1998]13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产权登记费、企业年度检验费,其中企业年度检验费,应严格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二、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养分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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