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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一、城6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落实本区民政、公安、市容、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禁止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城市广场、旅游景点等流浪乞讨。要划片包干,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告知、引导流浪乞讨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助。
二、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全市各级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要定期主动上街救助,及时解决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联系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的接送和护送返乡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以及重要公务活动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制止尾随纠缠、拦截路人、拦截汽车强行乞讨的流浪乞讨人员,打击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特别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市市容园林局负责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督促定点医院对街道办事处、民政、公安、市容、西安急救中心及群众送来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等及时实施救治。
六、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首责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公安、民政、市容园林、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对发现或接报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负责到底。属于救助对象的,要告知、引导和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到西安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应及时将患者就近送定点医院抢救治疗。
七、市财政局负责将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经费预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参照贯彻执行。
20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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