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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6月19日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24110、29224190”中的饲料级L-赖氨酸盐酸盐。
根据《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2000年1——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续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63 65198741,传真:86-10-65198905;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2433 63193927,传真:86-10-6319242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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