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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股权转让的税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琼府办〔2009〕1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股东变更、股权转让时,由受理变更登记的工商登记机关告知企业,由其股东(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先行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
二、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的股东(纳税人)到主管税务部门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填写《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税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
三、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即可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对未办理税源监控登记的,不予受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
四、各级税务机关和工商部门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
五、本通知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工商登记部门已接收企业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尚未核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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