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03-21  关注量:814  喜欢(587)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2、公布20项汽车行业标准

3、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4、关于公布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通知

5、关于公布通过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许可企业名单的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财政法规 财务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