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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问题的请示》(藏人字〔1999〕106号)收悉。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将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由现行的人均每月340元提高到人均每月550元,对离退休人员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请你们按此批复抓紧研究提出调整西藏特殊津贴标准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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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教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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