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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于2001年12月7日对原产于日本、比利时、德国、荷兰、俄罗斯的己内酰胺正式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反倾销调查涉及的己内酰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关税则号中列为:29337100.产品为:
己内酰胺 分子式:C6H11NO
产品形态:固体和/或液态己内酰胺
根据《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即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申请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从2000年10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质量及金额,向国家经贸委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外经贸部联系电话:86-10-65198727、65198740
传真:86-10-65198741;
国家经贸委联系电话:86-10-63193253、63193334
传真:86-10-63193334,网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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