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相关阅读: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5、财政部对《关于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国外人员和行政、企事业单位临时出国人员国内工资发放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