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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0-12-27  关注量:1043  喜欢(6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将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00]34号)精神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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