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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范资源税征管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确定的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公告如下:
海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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