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针对有关银行反映的情况,现对债转股股权处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银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债转股的,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则,将贷款等债权转股后作为银行的投资核算。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1]127号)的规定,银行债转股后的持股股权,不论上市与否,均应按照其风险大小和一定的风险评估方法足额提取相应呆账准备。当已计提呆账准备的持股股权价值回升或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呆账准备处理。
三、银行持有债转股股权期间,其股权减值通过提取准备进行备抵解决,以真实反映财务状况。除非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仍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才能作为呆账损失核销。
四、银行债转股股权可按市场原则进行转让,转让损失作为当期投资损失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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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1年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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