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有关清理整顿政府性基金精神,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减轻社会负担,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支管理,
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在1998年
财政部制定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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