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重点官方政策通知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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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关总署关于按照其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交验在转运地未再进行加工的证明文件
5、中注协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